关于我们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促进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参与基金会公益活动,适当时候在基金会及其所属专项基金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五)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六)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招募
(一)原则:志愿者的选拔面向社会,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
(二)途径:
1、基金会向社会相关合作单位提交志愿服务岗位需求,相关单位负责接收申请人的自愿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向基金会推荐合适的志愿者人选。
2、基金会可自行招募志愿者。
第六条 退出志愿者,分为自愿退出和劝退两种
(一)个人可申请退出志愿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一)培训
1、志愿者条件成熟时可登记注册,参加志愿者相关培训及其他专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加强自身理论修养、礼仪规范以及工作能力的锻炼。
2、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管理
1、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分别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志愿者总体工作协调。
2、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
(八)法律、法规以及《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登记建档的志愿者每年必须至少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六)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十三条 对在活动开展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校,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向中国志愿者协会、西藏自治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四)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