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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出纳人员按照《财政票据申领证》领购票据,并在票据登记薄上注明领购票据数量及编号。会计人员按照相应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损毁。
第五条 开票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在票据使用登记薄上详细登记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情况及其它备注事项,开具后的票据存根联应完好有序保存。
第六条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七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根据捐赠方要求,应按其入账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八条 开具票据时,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并登记,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条 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再根据省财政厅票据中心的相关要求,提交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