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差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出差管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在出差前填制《出差申请单》(附件一)履行书面审批手续,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出差前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应在出差结束后补充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第八条 当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出租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经费支出先由个人垫付,数额较大的根据相关规定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从财务部预借。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前必须做好工作安排,告知出行情况,明确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保持通信畅通,确保能随时联系。
第十五条 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可越级汇报或临机处置。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补助详见报销标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内容应包含:(1)发票开具时间、地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吻合;(2)交通费除手续费外必须是交通运输类发票,如飞机必须是机票、火车必须是火车票、动车必须是动车票、出租车必须是出租车发票,手续费应取得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机打发票必须要素完整(发票内容真实具体、发票抬头必须开具公司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机打发票,必须取得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手写或者定额发票;(3)住宿费、餐饮费应取得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机打发票必须要素完整(发票内容真实具体、发票抬头必须开具公司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机打发票,必须取得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手写或者定额发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基金会工作效率,出差人员应在出差活动结束后当月内填制《差旅费用报销单》(附件二)予以报销,若因客观原因未能当月报销可顺延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虚报差旅费;不得以非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或非正式票据报销支出,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中途改变路线和延长出差时间的,报销审批时需另附情况说明。
第四章 报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及餐饮费在标准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报销标准详见下表:
地 区 | 省 内 | 省 外 | ||||||
项目类别 职 级 | 一般员工 | 部门负责人 | 高层管理者 | 一般员工 | 部门负责人 | 高层管理者 | ||
交通 工具 | 汽车(含网约车/出租车) | ⊙ | ⊙ | ⊙ | ⊙ | ⊙ | ⊙ | |
火 车 动 车 高 铁 | 经济舱 | ⊙ | ⊙ | ⊙ | ⊙ | ⊙ | ⊙ | |
硬 卧 | ⊙ | ⊙ | ⊙ | ⊙ | ⊙ | ⊙ | ||
轮 船 | 三等舱 | ⊙ | ⊙ | ⊙ | ⊙ | ⊙ | ⊙ | |
飞 机 | 经济舱 | ⊙ | ⊙ | ⊙ | ⊙ | ⊙ | ⊙ | |
住宿费 | 一类城市 | 700/天 | 700/天 | 实报实销 | 700/天 | 700/天 | 实报实销 | |
二类城市 | 600/天 | 600/天 | 实报实销 | 600/天 | 600/天 | 实报实销 | ||
三类城市 | 400/天 | 400/天 | 实报实销 | 400/天 | 400/天 | 实报实销 | ||
餐饮费 | 一类城市 | 200/天 | 200/天 | 实报实销 | 200/天 | 200/天 | 实报实销 | |
二类城市 | 200/天 | 200/天 | 实报实销 | 200/天 | 200/天 | 实报实销 | ||
三类城市 | 200/天 | 200/天 | 实报实销 | 200/天 | 200/天 | 实报实销 | ||
补助 | 一类/二类/三类城市 | 100元/天 | 100元/天 | 100元/天 | 100元/天 | |||
备注: (1)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出租车票在票面背后明确行程内容);住宿费在标准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餐饮费在标准范围内内凭票据实报销,餐饮费报销必须匹配餐饮小票,且餐饮小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方可报销; (2)员工参加会议或者其他统一组织活动,报销标准随会务标准或者其他统一标准; (3)员工出差期间按照出差标准报销餐饮费后,相应扣减对应期间的午餐补贴; (4) 公司高管以外员工出差期间,每人享受100元/天的出差补助,不需发票,统一计入税前工资数额; (5)公司高管具体指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 | ||||||||
城市分类: (1)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2) 二类城市:除一类城市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 (3) 三类城市:除一类、二类城市以外的市、区、县。 |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