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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为慈善组织,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方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财政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业务活动;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购置;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赠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捐赠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依法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对所有公益性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在理事会正式审批的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范围内开展项目,未在年初纳入工作计划与预算的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申请立项流程进行立项申请并获得财务、秘书长审核、理事会审批后纳入追加预算,以兼顾项目资金的计划性与灵活性。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四)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五)财产清册。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的事项:
(一)培育和扶持社区自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的发展;
(二)培养专业化公益慈善人才;
(三)资助和支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企业基金会的发展与研究;
(四)资助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项目;
(五)资助和支持助学救灾、环境保护等项目;
(六)其他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活动或项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供资助:
(一)完成资助目的,达到资助期限的;
(二)未按照相关协议开展相关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背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和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制定,解释权、修订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