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机构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单位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实行各部门统一领导。
第七条 各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各类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基金会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三)属于基金会秘密文件、资料的拟稿、打印、收发、递送、阅办、复制、摘抄、保存、归档和销毁,要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对泄密者,基金会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或项目周期归档相关档案资料并编制检索目录,以便开展档案编研、查询、统计等服务。
第三章 档案要求
第九条 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归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凡是反映基金会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十条 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印件及定稿应分别标记页码;
(三)整理完毕的专门档案(项目、基建、稽核、监察、技术资料等)应有完整的目录;
(四)照片、磁带、光盘、实物等归档时,应附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人物(或内容)、制作者;
(五)基金会负责人和公文经办人员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所用纸张及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按照年度——保管期限——项目分类。特殊门类档案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划分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并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安排必需的档案专用保管地点和文件柜。保管地点应当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第五章 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再次鉴定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并报秘书长批准。仍具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档案销毁办法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 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一起送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归档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应当指定两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