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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章 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界定
第一条 章程的修订;
第二条 基金会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第三条 重要涉外活动,如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活动、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出境交流、访问等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制订;
第五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第六条 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第七条 涉及跨组织、跨地区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大型筹资活动:
(一)工作成本列支超过10万的;
(二)预定募集财产数额超过500万的;
(三)跨区域募捐、计划募集期限超过一年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重大社会公益资助活动:
(一)参与人数超过100人;
(二)工作成本列支超过10万。
第十条 单笔接受捐赠数额超过500万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一次性资助资金超过100万的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突发性事件、事故、及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所属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第十四条 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上报方式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上报方式: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直接上级,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六条 事先上报事项:
(一)重要涉外活动,如举办大型募捐活动、大额物资采购,较大规模的会议、对外交流、访问等活动,事先须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
(二)基金会章程的修订,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三)重大资产投资情况,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四)开展大规模筹资活动,设立新公益项目,事先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基金会理事会。
(五)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需经理事会表决,有关联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事后上报事项:
(一)选举、罢免基金会主要领导,上报理事会、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单位。
(二)基金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制订上报主管单位和理事会。
(三)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上报理事会。
(四)基金会负责人、部门重大调整上报理事会。
(五)召开基金会理事会情况及理事人员任免情况上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单位。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