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人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员聘用制,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应坚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订立聘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同性别、年龄、民族聘用人员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岗位,均实行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认同本基金会价值观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四条 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比例和人数,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负责人拟定各自招聘信息,上报秘书长批准后统一在基金会网站、微信或其他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二)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整理、筛选招聘和应聘信息;
(三)由办公室组织统一面试考核,经秘书长批准后任用;
(四)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基金会办公室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是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任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 基金会固定期限合同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聘用合同的,除受聘人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基金会初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时,受聘人员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的。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事项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等条款。
第十四条 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基金会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基金会或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基金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违反本制度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基金会应当继续履行;受聘人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基金会依照制度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拟解聘和终止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拟解聘和终止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五章 试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双向选择,相互考察。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人员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试用流程如下:
(一)基金会与试用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书》,明确试用期限、试用人员岗位、试用期间薪酬待遇及试用人员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
(三)试用人员进入工作岗位,按照试用人员的合同约定开始试用阶段;
(四)试用期内,用人部门应如实填写试用人员出勤情况,试用人员考核办法与正式人员相同;
(五)办公室依据与试用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六章 新员工入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新员工,是指经过试用期满,考察合格,与基金会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十一条 新员工入职后,应充分尊重新员工,保护新员工利益,做到一视同仁,不差别化对待。入职流程如下:
(一)办公室依据劳动合同,拟定起薪通知,并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送财务部;
(二)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转接等有关手续;
(三)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七章 员工辞职及辞退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辞职
(一)员工辞职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二)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基金会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的;
(三)损害基金会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基金会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基金会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五)贪污、道歉、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四条 离职流程
(一)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员工需在离职前5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在离职前至少1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
(二)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岗的员工,基金会将根据相关制度,视该员工严重违纪(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所在部门报办公室,按照辞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三)离职申请提出后, 由其所在部门报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办理申请审批。
第三十五条 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员工需办理事项:填写《工作交接单》,办理工作交接;按《离职手续办理单》相关要求,退还基金会公物、 报销基金会账目,并归还基金会借款;
(二)离职员工所在部门需办理事项:确定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协助离职员工处理工作交接事宜;监督离职员工交还所有有关基金会资料、文件、办公用品等;
(三)办公室需办理事项:检查离职手续是否办理齐全;开具《离职证明》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离职人员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档案转移手续、组织管理转移手续等;
(四)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提供齐全的材料,为离职人员结算工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