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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次选举旨在规范、公正地产生中共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及副书记,强化党组织建设,引领基金会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成立中共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支部委员会选举筹备小组(以下简称 “筹备小组”),负责选举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筹备小组成员由基金会党组织推荐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 筹备小组职责包括
(一)起草选举办法(草案);
(二)组织候选人推荐及考察;
(三)安排选举会议流程;
(四)保障选举物资及技术支持;
(五)处理选举过程中的突发问题等。
第五条 资格条件
(一)正式党员身份,且组织关系在本基金会。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基金会党建工作,熟悉党务知识或在公益业务领域表现突出,能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基础良好,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推荐提名
(一)筹备小组发布候选人推荐通知,组织全体党员参与推荐。党员可采取个人自荐、党员联名推荐、党小组推荐等方式,向筹备小组提出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每位党员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数量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七条 考察确定
(一)筹备小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查阅党员档案、了解工作表现、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根据考察结果,筹备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 20% 的原则,确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通过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基金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 选举方式
(一)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
(二)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在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式。
第九条 选举程序
(一)召开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参加,由筹备小组负责人主持。主持人报告党员到会情况,确认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宣布会议有效。
(二)工作报告:筹备小组负责人向党员大会作关于成立支部委员会筹备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筹备过程、党员情况分析、候选人产生情况等,供党员审议。
(三)介绍候选人:筹备小组向党员介绍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入党时间、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解答党员对候选人的疑问。
(四)推选监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监票人 1 名、计票人 1-2 名,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监督选举全过程,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工作。
(五)分发与填写选票:监票人检查票箱后,计票人分发选票。党员认真阅读选票填写说明,按照自己的意愿,在选票上对候选人作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的选择,并规范填写选票。
(六)投票与计票:投票顺序为监票人、计票人、党员依次进行。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统计投票人数和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计票人对有效选票进行唱票、计票,统计每位候选人所得票数。
(七)宣布结果: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按照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且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当选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名单。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委员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八)召开支委会: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会议由筹备小组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选举结束后,确定各委员的分工,并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 选举有效性
(一)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会议有效。
(二)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部分,按无效处理;能辨认部分,按有效处理。
(三)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选举纪律
(一)选举过程中,全体党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选举秩序,不得有拉票贿选、弄虚作假、干扰选举等行为。
(二)候选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选举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泄露选举机密。对违反选举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党员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选举结果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筹备小组或上级党组织反映,由相关组织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经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中共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支部委员会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执行。若选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筹备小组或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