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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具有西藏特色的公益基金会
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西藏发展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以促进发展民生慈善事业、服务改善民生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和谐社会为目标,弘扬扶贫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弱势群体开展符合社会科学范畴的民生事业扶助工作。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 万元,来源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为合法有效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西藏自治区柳梧新区拉萨国际总部城13号楼2F(102)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党组织设置
(一)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党员人数情况建立党的组织:
(二)党员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的,单独成立党支部;
(三)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通过联合组建党支部、挂靠上级党组织等方式,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四)基金会党组织隶属关系明确,接受上级党委(含行业党委、属地党委)的领导和指导,按期换届选举,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
第九条 党组织职责
(一)政治引领: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引导基金会坚持公益属性和正确发展方向,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决策参与: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公益宗旨的决策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监督管理:监督基金会理事会、管理层依法依规履职,监督党员在公益活动、资金使用、项目执行中的行为,防范廉洁风险和道德风险,推动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四)思想建设:加强基金会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史学习教育等活动,提升党员的政治素养和公益服务意识;同时引领基金会从业人员树立正确价值观,凝聚公益事业发展合力。
第十条 党组织与治理结构协同机制
(一)沟通协调机制:基金会党组织与理事会、管理层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党组织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理事会负责人、非党员管理层成员列席;理事会、管理层召开重要会议时,应提前向党组织通报议题,听取党组织意见。
(二)考核联动机制: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评价体系,将党员履职情况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同步报送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一)党员发展与管理: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基金会业务骨干、青年从业人员中的先进分子;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确保党员组织关系规范转接,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二)作用发挥:组织党员在公益项目策划、执行、监督等环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推动党员带头参与扶危济困、乡村振兴、应急救灾等重点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保障
(一)经费保障:基金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1%的比例(或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列支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党组织活动开展、党员教育、党务工作者补贴等,经费管理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阵地保障:基金会为党组织提供固定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学习设施,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支持党组织利用基金会公益平台开展党建共建活动,提升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培育和扶持区域化的社会组织、社区自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社会企业的发展;
(七)培养专业化公益慈善人才;
(八)资助和支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企业基金会发展等的研究;
(九)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政治素养;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及理念;
(五)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六)愿意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治理贡献力量;
(七)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的情况;
第十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
(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基金会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动议;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忠实履职;
(五)维护基金会利益和声誉;
(六)协助基金会资金募集工作;
(七)参加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活动;
(八)不得利用基金会职权为个人谋取私益,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资产。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基金会重大投资方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和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出资;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行政办公支出;
(四)其他合法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额其他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用做商业用途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公开拍卖;
(二)合法转让;
(三)赠与。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